陈厉公辨析

类别:研究与讨论 作者:湖北石首  陈立



   近有人以《春秋公羊传》“桓公六年,蔡人杀陈佗”,和《集解》“春秋传谓佗即五父”为据,断言“是太史公错耳。”言者不可妄议,闻者焉能轻信。《史记》与《公羊传》究竟哪个有误?两书的作者与注者,到底何人有错?这是有志于陈氏历史研究者必须辨别清楚的问题。
   查阅《春秋三传》原文,可以看出“佗即五父”的注解缺乏依据。《史记注·索隐》谯周曰:“春秋传谓他即五义,与此违。”《集解》谯周曰:“春秋传谓佗即五父,世家与传违。”然而查遍《左传》(岳麓书社1998年版),没有“佗(他)即五父”的文字记载。记述“五父”、“陈五父”的只有隐公六年、七年两处,未涉及陈佗;记述“文公子佗”只有桓公五年一处,未言五父;记述“陈厉公”并言“蔡人杀五父”的有庄公二十二年、襄公二十五年两处。至于“陈跃”、“陈侯跃”,却无一字之载。唯《春秋公羊传》才有相关记述,即“桓公六年(前706年),蔡人杀陈佗。陈佗者何?陈君也。陈君则曷为谓之陈佗?绝也。曷为绝之?贱也。其贱奈何?外淫也。恶乎淫,淫于蔡,蔡人杀之”。“桓公十二年(前700年)八月壬辰,陈侯跃卒。”由此可见,“世家与传违”的不是所谓的“佗(他)即五父”,而是“蔡人杀陈佗”的时间。《史记》为“厉公七年(前700年)”即鲁桓公十二年;《公羊传》为鲁桓公六年(前706年)即厉公元年。故有人以《公羊传》为据,认为“则他(佗)与五父俱为蔡人所杀,其事不异,是一人明也”、“公子佗篡位一年零六个月”,“他(佗)立未逾年,无谥”。“陈侯跃”就是“陈厉公”,“厉公二年生子敬仲完”,当然是“陈跃之子”。由此推理,而作结论是:①“佗(他)即五父也”;②“敬仲完是陈厉公跃之子”;③“史记既以他(佗)为厉公,遂以跃为利公,且厉、利声相近,误以佗(他)为厉公,五父为别人,是太史公错耳。”象这样以《春秋》为据进行推理而作出的结论,在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时代,不足为怪。然时至当代,就必须重新来审视,《史记》与《春秋》究竟孰是孰非,仅凭《春秋》之载,是不能证实《史记》之述有误的。正如甲乙两方有矛盾一样,需由知情的丙和丁来作证,重大问题,“孤证”亦不能为据。同缘一理,岳麓书社的《左传》和上海古籍出版社的《春秋三传》有关“五父”、“陈佗”、“陈厉公”、“陈侯跃”的人名条目内容,亦不足为据。尤其是《左传》通篇无“陈跃”、“陈侯跃”的论述,何来“佗即五父”和“跃子敬仲完”之说?在“世家与传违”的问题未被证实之前,还得要坚持“以国家正史为纲”的原则。并不是说《史记》完整无缺,而是讲弥补《史记》的不足,和解决其遗留的历史问题,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。如夏商周断代年限问题,由国家列为“九五”重点科技攻关项目,至2000年末,才公布《夏商周年表》。因此,我们才得知陈胡公封于陈国的确切年限为公元前1046年。可想而知,仅凭“世家与传违”一点,就不能轻言“是太史公错耳”。
   探讨“陈侯鲍卒”的两次讣告,可以辩清五父与陈佗两人先后作乱。《左传》载:“桓公五年(前707年)正月,甲戍,己丑,陈侯鲍卒,再赴(讣)也。于是陈乱,文公子佗杀大子免而代立。公疾病而乱作,国人分散,故再赴。”这段论述有两点应当注意:第一,关于“陈侯鲍卒”一事,陈国发布了两次讣告,先是“甲戍”日,后是“己丑”日,前后十六天,即《索隐》所言:“陈乱,故再赴。其曰甲戍、己丑,凡十六日”。第二,“桓公之乱”均发生在陈侯鲍病重期间。前次内乱发生,对外假称“陈侯鲍卒”;过了十六天,又发生内乱,即“文公子佗杀大子免而代之”。促使桓公鲍忧愤而死,再次发布讣告。那么,首先作乱者是何人呢?《左传》当时未曾言明,直到鲁襄公二十五年(前548年),才由郑国子产道出真相:“桓公之乱,蔡人欲立其出。我先君庄公奉五父而立之,蔡人杀之。我又与蔡人奉戴厉公”。这就是说,在陈桓公病重期间,蔡国人积极活动,准备立蔡女所生之佗为君。与陈国也有姻亲关系的郑庄公抢先支持五父登上君位。于是,蔡国暗中派人刺杀五父和太子?? 免,扶持陈佗为国君。郑国看到事己至此,立即改而拥戴厉公佗,以维护郑、陈两国的友好关系。这就是《史记》所言:“三十八年(前707年)正月,甲戍,己丑,桓公鲍卒。”、“桓公弟佗,其母蔡女,故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太子免而立佗,是为厉公。桓公病而乱作,国人分散,故再赴。”由此证实,陈佗与陈五父是同时争夺君位的两人。蔡人杀陈五父及太子免后,陈佗被立为君,后谥厉公。至于“蔡人杀陈佗”,那是七年后的事件,与这次“蔡人杀五父”是两码事,没有直接因果关系。“蔡人杀五父”是为了立陈佗为君;“蔡人杀陈佗”是为了立利公跃为君,五父和陈佗虽然都是蔡人所杀,但是杀人者与被杀者都不是同一人,故两者不能混淆。只所以被人混淆,那是奉《春秋》为经典者,故意曲解而混淆视听。这种“障眼法”,我们应当识破。
   深究“陈厉公,蔡出也”,可以区别佗与跃“谁是陈厉公”。《左传》在庄公二十二年(前672年)介绍奔齐陈完的出身时追述:“陈厉公,蔡出也。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,生敬仲。”看来,“蔡出也”是分辩“陈厉公”的重要线索,据《史记》所载,陈国之君娶蔡女,只有二人,一是“文公元年取蔡女,生子佗”;“桓公弟佗,其母蔡女”;“厉公者,陈文公少子也,其母蔡女”;“桓公与佗异母”。二是“厉公既立,娶蔡女”,“厉公娶蔡女”。未见其他国君娶蔡女的记载。《左传》仅载“陈厉公,蔡出也”。有少数陈氏谱牒曾载,陈桓公“娶涂氏、吴氏、金氏、蔡氏,生子免、跃、林、杵臼。”象这类谱述的可信度不高。连正规史籍未记载桓公夫人的姓氏,谱上由何而知?假使桓公确娶蔡女,按排列顺序,作为桓公次子跃,也不一定是蔡女所生。由此而断,《左传》所言“陈厉公,蔡出也”,就是陈厉公佗,而非利公跃,再者《史记》言:“陈完者,陈厉公佗之子也”。“厉公二年,生子敬仲完。周太史过陈,陈厉公使以《周易》筮之”。足以证实陈完乃陈厉公佗之子。可是有人偏要说“田敬仲完是陈利公跃的儿子,不是陈厉公佗的儿子”。许多谱上均载利公跃无后,怎么突然又有儿子?假如陈完为利公之独子,“陈侯跃卒”后,理应继跃之位而立为君,为何“陈完不得立,为陈大夫”呢?只有一个解释:“七年(前700年),厉公所杀桓公太子免之三弟,长曰跃、中曰林,少曰杵臼,共同令蔡人诱厉公以好女,与蔡人共杀厉公而立跃,是为利公”。以陈佗的谥号,可以证实厉公之号是恶谥,因陈佗是在其兄桓公病重时杀太子免而篡君位,故陈跃立而为君后,才谥佗为“厉公”。因此,厉公佗之子陈完,不得立,“为陈大夫”,己是很客气的一种特遇。有人说陈跃是厉公,于情于理俱不通,继跃为君的是庄公林,他是陈跃谋杀陈佗的同谋者,怎会将其兄恶谥为“厉公”?诸述证实,陈佗为厉公,在位七年。陈跃“与中弟林,幼弟杵臼,共令蔡人诱弑厉公而代立。同年八月卒,在位五个月”,按照惯例,陈跃为国君的当年仍用厉公年号。“立未逾年”,连谥也没有,故称其谓“利公”,以便别于“厉公佗”。而《左传》从头到尾不提“陈跃”、“陈侯跃”,可见是鲁国未曾承认其为君侯。
   研究太史公稽考订正的方法,可以说明《春秋》记载有误。《春秋三传》是鲁国的编年史,对其他诸候国的重要事件,亦有部份记述。是《史记》作者的重要参考史籍之一。但是仅凭《春秋三传》是写不成《史记》这部伟大史著的。据《太史公自序》介绍,在司马迁之父司马谈任太史公时,就大量搜集古代史籍,“天下遗文古事靡不毕集太史公”。司马迁接任太史令后继续,“网罗天下散失旧闻,然后论考之行事”,“厥协六经异传,整齐百家杂语”,“以拾遗补艺,成一家之言”。现将《史记》中的《陈杞世家》、《田敬仲完世家》与《春秋三传》对比研究。其“辨嫌疑,明是非”的稽考订正方法,可略见一斑:①信则采之。如《左传》载“陈侯鲍卒”,“陈完奔齐”,《世家》几乎原文抄录;②繁则简之。如“陈国司徒招杀悼太子偃师”一事,《世家》比《传》字数减少,语句精炼;为“陈完占卜”一事,《传》用210余字,《世家》浓缩为80个余字;③散则集之。如“蔡人为佗杀五父及太子免而立佗”一事,《传》在前后160年内,分三处记述,《世家》则集中一起叙之,事件经过,前因后果, 一目了然;④误则正之。如《传》载“蔡人杀陈佗”的年代,为鲁桓公六年(前706年)即陈厉公元年。《史记》作者考证认为有误,就订正为陈厉公七年(前700年)即鲁桓公十二年。且不惜笔墨,为此作了详尽的说明,特别强调“厉公之杀,以淫出国,故《春秋》曰‘蔡人杀陈佗’,罪之也”在“竹简韦编”,“刀刻笔篆”的古代,足见作者严谨与慎重,足以说明《传》载“蔡人杀陈佗”的时间有误。如若不然,则一抄了之,岂不省事?何须费如此之大的力气。“世家与传违”者仅此一处。后人以此为据。而言“是太史公错耳”,总使人觉得象玩文字游戏,不是考证史事的作法。
   剖析“十三世生完”之说,可以推断陈完为厉公佗之子。有人为了证实“田敬仲完是陈利公跃的儿子。竟把西汉王莽的《自本》也搬出来了。其引《自本》曰:“黄帝生姚氏,八世生虞舜,舜起妫汭,以妫为姓。至周武王封舜后妫满于陈,是为胡公,十三世生完,完字敬仲,奔齐,齐桓公以为卿,姓田氏”。其实《自本》中“十三世生完”一语,既不符《史记》之述,也不符“陈跃子完”之说。史、谱俱载:文公为九世,桓公鲍、厉公佗为十世,利公跃为十一世。依《史记》,陈完为十一世;依“陈跃子完”之说,陈完为十二世,两者与“十三世生完”均有差异。这种“以误证误”的结果,什么都不能证实,只能证实引证者有误。
   至于“十三世生完”一语是否准确,这是另外一个话题。据《史记》所载,自陈胡公于公元前1046年封陈,至陈湣公于公元前479年被楚灭,陈国传20世,26君,共568年。其中自幽公于公元前854年立,至陈湣公被杀,共15世21君,历377年,而胡公立至慎公薨,仅4世5君,却有191年,代均47.75年,明显不合情理,出现了代数过少、年数太多的问题。与胡公同时受封的几国,所传国君有6—7代。如鲁国伯禽至真公,齐国太公至献公,晋候燮至釐侯司徒立,俱为6代,周成王至夷王为7代。与之相比,陈国少2—3代。据江西高安陈和平《陈姓世系·陈国世系》载陈国有22世28君。即在孝公之后,慎公之前有“安公填、威公昭”两代,这样,陈国前期191年内就有6代7君,代均31.83年,基本符合宗族繁衍的规律。但不知陈和平先生所依何典。假设此说能够成立,则陈完和利公跃俱为十三世,自然与《自本》所述相符。题外之言,变成了题内之意,恐怕是引《自本》为据者始料未及。当然,最终的结论,还得由史家和权威机构作出。笔者之述,仅为抛砖。“竖子何知,焉敢立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