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江州的陈氏家族

类别:文史 选载 作者:陈国灿
 

编者按

论文《唐代江州的陈氏家族》,是武汉大学陈国灿教授为应邀出席南京师范大学举办的“唐代的江南经济社会”研讨会而撰写,他对江州义门陈氏家族的渊源;义聚至分析的始末;合族义聚的时代背景、特点及性质、以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等等,作了概括性的阐述和总结。录自《南京师范大学学报》。

 

 

唐代江州的陈氏家族

 

由唐至宋,存在着许多大家族累世聚族而居的现象,据《宋史·孝义传》载:江州德安陈昉“家十三世同居,长幼七百口。”许祚,江州德化人。八世同居,长幼七百八十一口。”“胡仲尧,洪州奉新人。累世聚居,至数百口。”“又有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,贝州田祚、京兆惠从顺十世同居,庐州赵广、顺安军郑彦圭、信州俞隽八世同居。”唐宋朝廷对于这类累世同居的大家族,“皆赐诏旌表门闾。[1]目的在于表彰家族的内部治理,有利于地方秩序的稳定。本文谨就由唐至宋江州德安陈氏家族的发展作点探讨。

 

一、江州德安陈氏家族的先世源流

 

州德安陈氏自唐玄宗开元十九年(公元731年)陈旺徙居德安建庄,直到第十五代陈延赏、陈继珪辈,当北宋仁宗嘉祐七年(公元1062年)分庄,中经三百三十余年,一直是累世同居不分家,号称“萃居三千口人间第一,合爨四百年天下无双”的旌表义门,成为唐宋历史上的一种罕见现象,也为世人大加赞赏和称道。

陈氏家族的先世,源自于舜裔妫满,公元前11世纪,被周封侯于陈国,因以为氏。传至东汉陈寔(104187),因族居颍川(今河南许昌)十余世,此后陈氏便以颍川为郡望。西晋末,陈寔六世孙陈眕为晋光祿大夫、左卫将军,随着五胡内迁,晋军败退,陈眕带领家族东渡,隐居于曲阿新丰湖。眕弟匡之子陈达,被初建的东晋政权命为长城县令(今浙江长兴县),因悦其山水,遂家居于长城下若里。达下传九世至文瓒,文瓒三子:谈先、霸先、休先。霸先,于梁太平二年(557)以国相禅梁即皇帝位,是为陈王朝开君主。[2]后聚居于江西州德安的唐代陈氏家族,是由陈朝皇室后裔的几支汇聚而成。

一支是陈宜都王叔明,这一支在唐代的著名人物有陈兼、陈京,宋有陈競。《新唐书·陈京传》云:“陈京,字庆复,陈宜都王叔明五世孙(按:《宋史·陈兢传》正之为六世孙,《唐表》从柳文而来,实漏缺高祖一代)。父兼,为右补阙、翰林学士。”[3]柳宗元作《陈京行状》云:“五代祖某陈宜都王,曾祖某皇会稽郡司马,祖某皇晋陵郡司功参军,父某皇右补阙、翰林学士,赠秘书少监,某州某县某乡某里陈京年若干状。”又云:“公姓陈氏,自颍川来隶京兆万年冑贵里,讳京,既冠,字曰庆复,举进士,为太子正字,咸阳尉,太博士,左补阙,尚书膳部、考功员外郎,司封郎中,给事中,秘书少监。”[4]《新唐书·陈京传》载:“京无子,以从子褒嗣。褒孙伯宣,辞著作佐郎不拜。”对于陈京的后嗣,宋史·陈競传载:“陈競,江州德安人,陈宜都王叔明之后,叔明五世孙兼,唐右补阙。兼生京,秘书少监、集贤院学士,无子,以从子褒嗣。褒至盐官令。褒生瓘(灌),高安丞。瓘(灌)孙伯宣,避难泉州,与马总善,注司马迁《史记》行于世。后游庐山,因居德安。[5]此传仅交待陈兼这一支上下传承关系,而陈旺一支则见于宋初胡旦咸平五年写的《义门碑》。该碑在述伯宣游庐山遂隐居之后说:“孙旺,徙居于德安之太平乡常乐里。旺生机,机生感,感生蓝,蓝生青,青生六子,曰伉、侍、仲、俛、伟、伸,六而十七,十七而三十四。自是家益昌族益盛。”[6] 因《义门碑》屡竖屡毁,故南宋绍熙年间周必大已疑碑误。碑误既对陈氏家族的世系有所错置,旺也并非伯宣之孙,且陈旺所在的时间,实际比伯宣要早一百多年。

陈旺实属陈朝后裔另一支,即陈岳阳王叔慎之后裔,《陈书》载“岳阳王叔慎,字子敬,高宗第十六子也,……祯明元年,出为使持节、都督湘衡桂武四州诸军事、智武将军、湘州刺史”[7]。祯明三年(588),隋军攻湘州,叔慎败走,后被隋军俘获后处斩。其后裔世系由于避难于山野,多隐而不显,然江西峡江县马埠镇《陈氏七修族谱》却记叙了叔慎一支的世系,其世次为:“叔慎志高蕴玉可二本立宗先继荣乔。[8]据《江州义门陈氏宗谱》载,蕴玉兄弟共有三人,依长幼序列为蕴圭、蕴玉、蕴璋。蕴圭,又作蕴珪,湖北石首的《陈氏宗谱》与高安陈氏旧谱均载:“志高生子才,才生蕴珪,蕴珪生子旺。”又据湖北《大冶陈氏旧谱》载:“陈旺,字天相,唐玄宗开元十九年(731),占籍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。”据永定《陈氏七修族谱》载:“汝南陈氏唐开元陈旺,浪迹匡庐,遂定居义门。陈旺的十世孙陈旭在《进呈家谱表》中说:“若夫会聚渊源,自川而江州。”[9]汝南郡周代属于蔡国和沈国的辖地,秦始皇统一后属颍川郡。多种记载证明,陈旺是于开元年间由汝南迁往江州的,此迁很可能与叔明五世孙陈兼官江州有关。陈旺、陈兼是从兄弟,当陈兼由江州官迁封丘县丞而北上赴任时,陈旺因陈兼的关系而占籍于江州德安县据陈月海氏《陈兼生平事略》研究,“开元十六至二十二年,初官江州,在此期间,陈旺、陈昌等相继寻来江州。”[10]宋景德三年(1006)陈延赏《奏义门卑幼妄擅典卖田产状》中说:“臣先祖在唐玄宗朝因官置庄于江州德安县,后置田于各郡,历今一十五世,义聚骨肉三千余口。”[11]所云先祖在“玄宗朝因官置庄”,当是指陈旺因陈兼的关系置庄于江州德安事,这应是唐玄宗开元十九年(731)陈旺在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建荘的大背景。

至于《宋史·陈競传》中所云伯宣“避难泉州,……后游庐山,因居德安”,是在此一百多年后的事,伯宣是陈兼的六世孙,他到庐山实在唐武宗会昌年间(841846),初居德化县齐集里,乾符四年(877),柳彦璋攻陷江州,伯宣因避黄巢兵锋,也转向与陈旺后人合族而共居。[12]

由此不难看出,唐代以来的江州陈氏家族,原是由多个支派会聚、团结组合而成,各支派虽有别,但却同出于一源。

 

二、义门陈氏家族累世共居的特点

 

陈氏家族从唐玄宗开元十九年(731)德安县太平乡建庄,到宋嘉祐七年(1062)奉敕分庄析居,在这三百余年间,陈氏家族始终处于全族公推的家长领导下生活,呈现出许多的特点。

最大的特点是在家族内部施行家族公社的公有制度。北宋淳化四年(993)宋太宗询问家长陈競:“汝义门所以义聚,何也?”競回答说:“公也。公则无私,无私方可义聚。”于是宋太宗御书了“至公无私”四字以赐之。这种至公无私的精神,在家族内部成为了处理各种事务和关系的准则:族产共有,家无私财,共同劳作,平均分配,人无贵贱,诸事平等,形成了一种 “堂前架上衣无主,三岁孩儿不识母,丈夫不听妻偏言,耕田不道田中苦”[13] 的既大公无私,又和谐相处的家族共产公社体制。

“耕田不道田中苦”,是指全体成员对农田共同经营、共同劳作,族有田亩按其大小分房族经营,每房族立一人管事,“量其用地广狭以次安排,弟侄各令首副管辖,共同经营。”[14]“丈夫除令出勾当外,并付管事手下管束。逐日随管事差使执作农役,稍有不遵者,具名请家长处分科断。”[15]由于人人参与农田耕作,而且是为本族而自觉自愿劳动,所以均不言田中苦。

“堂前架上衣无主”是指一切财产均为公有,架上衣裳也为公有,生活用品都平均分配,如“丈夫衣妆,二月中给春衣,每人各给付丝一十两。夏各给絺葛衫一领。秋给寒衣,自年四十以上及尊长各给绢一匹、绵五两。四十以下各给丝一十两、绵五两。冬各给头巾一顶。并出库司分派者。”[16]麻鞋,每年冬至、岁节、清明三时人各给一双。草席,每年每房各给一副。妇女脂粉、针花等事,三时“仰库司专人收买给付。”[17]

“三岁孩儿不识母,丈夫不听妻偏言”,说的是不以小家庭为活动单位,强调的是集体生活制度。如“诸房诞育男女令书时申报,则当随时上簿至排定第行,男为一行,女为一行,不以孙侄姑叔,但依所生先后排定,贵在简要。”[18]饮食实行分班食堂制,规定“每日三时茶饭,丈夫于外庭坐,作两次: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岁者作先次,取其出赴勾当,故在前也。自年四十以上及家长同坐后次,以其闲缓,故在后也。并令新冠后生二人排布,祗候茶汤等。妇人则在后堂坐,长幼亦作两次,新妇祗侍候茶汤等。”[19]妇人坐后堂,当然也包括十五岁以下的幼小在内,故长幼分作两次进食。

共同劳作,平均分配,在家族内部形成了一种公而无私的优良传统,人们乐于生活在这种纯朴的传统之中,没有个人私利的追求。

其次一个特点是家族内部,虽有家长、管事,均由家族会议推举产生,按家法行事,并无特权。虽有长幼、男女之别,但人无贵贱之分,人人平等,权利共享,义务共担,如宋史·陈競传》所言:不畜仆妾,上下姻睦,人无间言。”形成为一种没有特权、没有压迫剥削、和睦友爱的平等社会。

第三是以儒家的忠孝仁义思想为指导。三百多年间,义门陈家,以公字为准则,以孝义为先,不损人谋利,世以耕读为务。义门陈崇在德安旌表之初,就特别重视对子孙的教育,专设“书屋”,以训教七至十五岁童蒙。又设“东佳书堂”,以备弟侄子姓有赋性聪敏者进一步深造。这些举措使全族的文化素养得到普遍的提升,使每个成员都能知书识礼,知孝明义,为整个大家族的团结友爱奠定了很好的思想基础。家族盛时,曾“有犬百余,亦置一槽共食,一犬不至,群犬亦皆不食。”[20]家犬尚可调教如此仁义,何况于人焉!然而至宋太宗时,家族人多,常苦乏食,诏令每岁贷粟二千石以接新熟,家长陈旭只受贷粟之半,有人劝其全受以邀善价,旭回答说:“上以旭家上千口,特以公赋赐我私家,岂可见利忘义,而为罔上之事呼!” 这类处以公心、不见利忘义的行为,总是被世人传为美谈。据族谱《旧碑碎言家语》记,宋神宗时,陈襄、陈敏为忠列侯,其母刘氏虽出身贵族,被封为夫人,然而汲水、炊饭不假僮仆,均自己动手,充分反映了家内的平等平权。

至公无私的准则与儒家的忠孝仁义思想相结合,既维持了家族内的长幼尊卑有序,又维护了家族内部的团结。义门陈氏家族的发展,实际上是儒家“天下为公”大同思想指导下的一种实践,一种具有血缘关系特征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大同公社实体。

 

三、义门陈氏合族共居三百余年的原因

 

义门陈氏所以能够合族共居时间如此之长,有其外在的因素,即陈氏家族在唐代自汝南迁至德安,语言风习有所不同,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条件下,家族内部生活能自成一体,与外界接触甚少,加之天宝安史之乱后,社会很不安定,战乱时时播及江州及邻近地区。如肃宗乾元二年(759),“襄州将康楚元、张嘉延据州作乱”,随后破荆州,荆南诸州官吏争潜窜山谷。[21]上元元年(760),淮西节度副使刘展反,十二月其将“傅子昂屯南陵,将下江州,徇江西。于是屈突孝摽陷濠、楚州;王暅陷舒、和、滁、庐等州,所向无不摧靡,聚兵万人,骑三千,横行江淮间”[22]。更为可怕的是,官府对百姓行劫夺的“白著”,“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,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,乃按籍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,计其大数而征之,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,不问负之有无,赀之高下,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,籍其所有而中分之,甚者什取八九,谓之白著”[23]。故时人作歌谣:“上元官吏务剝削,江淮之人多白著。”面对战乱和官府的劫夺,陈氏家族只有紧紧团结在一起,才能有应对之策,才有力量抵御各种外来的侵扰和劫夺。

家族外部的另一个因素,就是唐宋朝廷对义门陈累世合族共居家风的肯定和旌表。封建统治阶级面临社会阶级矛盾激化,急于要依靠家族这一纽带来安定社稷,稳定民心,于是唐僖宗便在全国旌奖了一批“德义人家”。江州陈氏家族此时同族共居已逾一百五十余年,经黄巢动乱后,家族安然如故,也无人参与动乱,自然被选为“德义人家”的典型予以旌表,唐僖宗特御笔亲题“义门陈氏”,以为天下表率,同时赐楹联为“九重天上旌书贵,千古人间义字香”。到五代时,南唐主李昪于昇元元年(937)重新敕立“义门”,并“免其徭役”。北宋淳化四年(993),陈競入朝,太宗问其能义居的原因时,競答为“公则无私,无私方可义聚。”宋太宗深受感动,当即御书了“至公无私”四字以赐作门匾。至道二年(996)太宗在见到所上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和《义门家范十二则》后,赞叹说:“天下有此人家,真良家也。”于是又赐御书“真良家”三字,次年(997)太宗又以飞白笔亲书“义居人”赐之,并赐楹联一副:“萃居三千口人间第一,合爨四百年天下无双。”历朝皇帝的旌表,既是对家族义居行为的表彰和肯定,也是维护家族义居传统的精神支柱,在朝野上下,形成了一种舆论取向,而义门陈氏家族,也只有定格于这种舆论取向之中。

义门陈氏,若出现危难,朝廷会及时伸出援手,淳化元年(990),家族己义聚二千余口,常年因乏食而向外贷粮二、三千石,宋太宗得知后,特诏年赐二千石粟,以“矜后人乏食之苦”,实际上是无息官贷,据至道二年(996)二月十九日《中书门下内侍裴愈牒》云:“蒙官府每年春首支借陈粟二千石,以供口食,待秋收之日,一斗只还一斗,阖门不胜感戴圣恩至极”。[24]义门陈氏虽免徭役,但对国家租税还是交纳的,“逐年纳税钱九百贯,苗米二千七百余石,输纳江州。”至道二年二月,因内侍裴愈至江州赐御书之便,家长陈旭乞请二千七百余石苗米就德安县交纳,以免“往返山路四百里”辇运江州之劳,这一请求也得到了宋太宗的同意。[25]景德三年(1006)家中有不肖卑幼,将庄田典卖与邻近豪民举债,利中翻利,填还不得,事被家长陈旭得悉,于是由陈延赏上表,乞请皇上追查,依敕断还。这是依托皇恩维护义门家风之一例。也正是由于唐宋各代皇帝的旌表嘉赏和朝廷的呵护,才使得义门得以维持到十五代三千余口不分家,能保持义门家风的一贯。正如嘉祐八年(1063)分庄家长在草拟的《分庄记》中所云:“迨旺公迁德安常乐里,至崇公持家有道,率下以礼,室无私财,厨无别爨,大小一心,合德同风;荷累朝之恩光,传义风于千古,共勉修齐之志,谁萌分析之心?”[26]由于累朝恩光的照射,才能使义风流传于千古。

第三,更为重要的是,家族内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章法制度。家族义聚之初,就有一套管理的秩序和章法,经过不断的调整、补充、完善,到唐大顺元年(890),当陈崇为御史大夫兼江州长史时,他将家族中长期行之有效的秩序和章法,加以整理形成为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,家法三十三条是维护家族存在、生活、发展的具体纲领,它对于族内公有制度,共同劳动、平均分配,对衣食住行、婚丧嫁娶、生老病死,都有安排规定,要求全家人必须人人遵守。淳化元年(990),宋宣德郎守殿中丞知江州军兼管劝农工事康戬在向朝廷所上《贷粟疏》中说:“今春臣往管下德安县相度村落、墟市、酒坊税务课利,路经义门陈競家,自唐以来,家众义聚三千余口,舍宇可逾千间,且每日用粮三十余石,日渐粮缺。臣仔细问得缘由,众称其祖训世业耕读,向以家法不令弟侄外行谋财,恐伤义气,只重农桑,别无它资。”[27]由此可见家族成员长期严守家法之规定和约束,不为外界之利财所惑。

由于以上诸内外因素,促成了江州义门陈氏家族以合族共居的体制,在历史上存在了三百三十多年。

 

四、合族共居型态的消失及研究的现实意义

 

义门陈氏家族发展到宋代,“开宝之末,计七百四十口。咸平三年(1000)增至千四百七十八口。”[28]二十五年间,人口翻了一倍。然而,简陋的生产工具,传统的农耕技术,加上集体主义的劳作方式,却使粮食的生产增长不多。宋太宗朝,家族乏食,经常出现寅食卯粮的现象,不得已,只有“每年春首却于宽剩之家借贷三千石方得接食秋成,至秋收日交还,因抽还本息数目,故粮供不周。”[29]为此,朝廷特诏赐二千石粟用以救济。家族生存危机的出现,表明在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状态下,经济不可能有大的发展,其家族公有制也难以维持下去,这是义门陈合族共居必然要走向解体的根本原因。

另一方面,对封建国家而言,朝廷原来树立的“德义之家”,在立家以孝义为先的教化上,起过导向的作用,给安定社会、保护社稷,可能增加了些积极因素。然而,其投入成本则越来越大,对这几千口的家族成员,不仅长期免除其差役,甚至每年还要由官府无息贷粮二千石来维持。被旌表过的陈氏家族渐渐变成了封建国家的包袱,这也促使了朝廷用析户的办法,从根本上改变几千口聚居为一家的状态。

第三个方面,义门陈氏家族内部管理得井井有条,耕读立家,良田近千顷,蚕桑有蚕院、蚕房,都蚕院也是纺织作坊;财务出纳由库司专管;子弟教育有书屋、书院;成员有过失犯罪,家族内有刑杖厅处置;方方面面,均都自成一套系统,家长一呼,千口应诺。如此规模,也不能不引起朝廷的耽心,如果一旦生变,恐怕很难予以节制。为了消除潜在的危险,防患于未然,所以到宋仁宗最后的一年,即嘉祐七年(1062)七月,朝廷终于“下矜存保全之诏”,劝其分家,让分家后的各支,将义门的道德风范带向全国各地。

圣旨下达后,家族上下经过酝酿,并在官员们奉旨临门监析的状况下,于嘉祐八年(1062)三月,决定将三千九百余口的德安义门陈氏家族分为291庄,计分往江南各地110庄;往楚地者91庄;两直、川、浙、广、闽等地因官置产90庄。由此,义门陈氏分布于全国七十余州县。

江州义门陈氏家族,作为一种历史现象,虽然早已消失,但是今天开展对它的研究,仍具有现实意义。

首先,义门陈氏曾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,例如在陈崇为家长时,除立有《家法三十三条》外,还立了《义门家范十二则》,这既是对义门陈氏家风优良传统的归纳,也是做人的基本要求。所列十二则家范,其中的大部分内容,如敬祖宗、孝父母、和兄弟、严夫妇、训子孙、隆师儒、谨交游、睦邻里、均出入、戒游惰等方面,都是对为人处事、待人接物的行为道德规范,即使到今天,仍具有现实的教育作用。《家范》的第一条是“尊朝廷”,显然於今天已不适用,今天可以把它改为“爱祖国”。总的看,这种家范,仍值得今天的社区家庭借鉴、学习,值得社会主义今天的人们去继承、发扬。

其次,义门陈家是在封建社会内部推行的家族共产公有制度,就其内部生产关系而言,比之于封建剥削制度要优越得多,然而这种先进生产关系,却是建立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之上的,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协调和矛盾,必然导致这种一大二公式家族公社的瓦解。一千年前的江州义门陈氏公社是如此,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又何嘗不是如此?历史的现象,历史的经验,很值得我们去研究、去反思。

义门陈氏家族,在千年前析户分庄以后,分布到全国七十多个州县,后子孙繁衍,至今其后裔数千万,散布于海内外。明清以后,由闽渡海入台湾岛谋发展的陈姓子民不少,对义门陈氏家族及其谱系源流的深入研究,有助于他们的认祖归宗,从血缘世系上,明确自已不仅是中国人,而且是江州德安存在了三百余年的义门陈氏后代。

 

陈 国 灿

2013年7月10日

 

 



[1] 宋史卷456《孝义列传·陈競传》。

[2] 《陈书》卷1《高祖本纪》。并参考陈月海、陈刚主编《义门陈文史续考》第1章《陈姓源流考述》,江西人民出版社,2011年,第132页。

[3] 《新唐书》卷200《儒学下:陈京传》。

[4] 《柳河东集》卷8《唐故秘书少监除公行状》。

[5] 宋史卷456《孝义列传·陈競传》。

[6] 胡旦《义门碑》见《义门陈文史续考》第111页

[7] 《陈书》卷28《高宗二十九王传》,第371

[8] 马埠镇《陈氏七修族谱》,转引自陈月海、陈刚主编《义门陈文史续考》,江西人民出版社,2011年,第70页。

[9] 以上诸谱均转引自陈月海、陈刚主编《义门陈文史续考》。

[10] 陈月海、陈刚主编《义门陈文史续考》第3336页。

[11]  转引自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江西人民出版社,2006年,第158页。

[12] 陈立、陈德全:《陈伯宣迁庐年考》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98100页。

[13] 王夫人为陈氏家族《答皇后语》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210页。

[14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3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2页。

[15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3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3页。

[16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24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5页。

[17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2528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5页。

[18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5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3页。

[19] 陈崇:《义门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之第14条,《义门陈文史考》第124页。

[20] 宋史卷456《孝义列传·陈競传》。

[21] 《资治通鉴》卷221乾元二年八月条,中华书局,第7080页。

[22] 《资治通鉴》卷221上元元年十二月条,中华书局,第7101页。

[23] 《资治通鉴》卷222宝应元年建寅月条,中华书局,第7119页。

[24] 《中书门下内侍裴愈牒》,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57158页。

[25] 《中书门下内侍裴愈牒》,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57158页。

[26] 义门陈氏《分庄记》,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42页。

[27] 康戬:《贷粟》淳化庚寅(990),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54155页。

[28] 胡旦:《义门记》咸平五年(1002)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31页。

[29] 康戬:《贷粟》淳化庚寅(990),陈月海主编《义门陈文史考》,第154155页。